陕西榆林毒芹菜案分析

时间:2022-11-03 10:18

案件经过:

根据网上报道,事情经过大致如下: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购进7斤芹菜,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提取了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罗某夫妇接到芹菜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认定其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罗某称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找不到了。涉案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罗某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毛利2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6.6万元的处罚。

 

案件评析:

(一)网上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属于“过罚不当”。

在中央媒体有选泽性的忽略报道、国务院督查组对执法部门“过罚不当”指责的大背景下,大多媒体在报道时仅仅对该批芹菜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视而不见,只是简单地认为芹菜检验不合格,而把报道集中在了首违不罚,销售量少、金额少而处罚重等方面,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就成了众矢之的,售卖不合格芹菜的罗某夫妇反倒成了被同情的对象。就连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接受央视新闻采访也无奈表示确实属于“过罚不当”,陕西省更是对榆林等地行政处罚“过罚不当”进行全省通报部署整改。

在此情况下,作为执法部门或者专业人士应理性分析,正确看待。

首先,应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2015年,习总书记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贯彻习总书记指示精神,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法典体现了“四个最严”的要求。2021年3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李克强总理强调“对那些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从重处罚,罚到他们倾家荡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9月2日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同样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以“四个最严”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这是立法宗旨所在。

其次,就本案的法律适用来讲,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同时还应当事人要求,依法组织了听证。听证中,当事人未提供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作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毒芹菜”不能有效追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最终办案机关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给予6.6万元罚款。202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陕0802行初24号]也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及程序并无违法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幅度确定并无不当。

有律师言称,“本案中,执法人员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却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金额来到了五万以上十万以下,其法律适用问题导致了处罚结果出现如此大的倍数差距。”这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误解,该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该案的处罚是否“只讲力度,不讲温度”?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认为,该案案值仅几十块钱,罚几万块钱,过罚明显不相当。央视新闻30分报道只提供了“售出5斤芹菜”“检验不合格”“罚款6.6万元”这些信息,至于究竟什么指标不合格报道中则只字未提。本案中,罗某夫妇售卖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明确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所以媒体的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导致舆论不正常的发酵,有媒体人认为假设央视媒体的标题改标题为《“毒死蜱”残留超标1倍多,榆林夫妇售卖5斤“毒芹菜”被罚6.6万元》,社会公众反应可能会是另一番景象。

地沟油、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不胜枚举,触目惊心。鉴于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重典治乱”就成了《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导思想。习总书记多次强调“四个最严”要求依然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的准则。现如今打着优化营商环境的旗号,主张“温情”执法,放任有毒食品的肆意流入,不亚于曾经单纯追求经济发展忽视安全生产的带血的GDP。

跟风的舆论倾向认为少量的芹菜销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什么是严重后果,直接毒死人才叫严重后果吗?芹菜中的“毒死蜱”会导致急性或慢性中毒,可能导致畸形或影响儿童发育,这后果还不叫严重?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即使没有造成所谓的严重后果,对于这类行为具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如果不能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如何保障“舌尖上得安全”?且在依照《食品安全法》5-10万的幅度范围内较低的6.6万元行政处罚,不能说没有温度。但在处罚过重的大量舆论面前,值得反思。

 

问题与反思:

有很多网民为罗某夫妇叫屈说即便芹菜不合格,也应该去追查源头,不应该让小菜店背锅。不能说这种观点没有道理。单纯地从法律层面,罗某夫妇这锅背得一点也不冤,因为榆林“芹菜案”罗某夫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免予处罚的情形。也正是因为罗某夫妇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而无法查实从而不能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应受到责罚。

但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只抓销售环节确实事倍功半,达不到应有的目的。众多的蔬菜个体工商户从农贸市场批发蔬菜,获取来源证明存在诸多困难,原因在于实践中农贸市场多采用传统的租赁模式来管理市场,管理方与商户只是简单的租赁与被租赁的关系,商户的供应链渠道广而杂,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市场的准入门槛低,管理者无法有效管理供应链以及食品安全的溯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守护最后一公里很有必要,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搞好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

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简政不减责,加强和创新监管。”推行“放管服”改革,不是要弱化市场监管,而是要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必要过多地为自己的执法行为辩护,而应当更多融入国民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之中,融入市场主体的保护之中,融入稳就业、稳民生的大格局之中,检讨监管行为,规范处罚手段,灵活处罚尺度,避免好事办坏,或达不到预想效果。